1992年,深圳政府划出了2平方公里土地给深圳机场开发公司,用于其开发筹集机场建设资金,当年,共有17家企业参加开发区西区的土地集资开发,每家企业都成立了项目公司,用项目公司向银行巨额贷款给机场交集资费,机场公司与这17家企业签订了集资开发合同书,开发协议经政府同意后,这些集资款全部交给了机场公司,共1.65亿元。但不料,原来合同中约定应由机场公司完成的公建配套工程没有如期建设,导致开发区的项目全部下马,这些项目公司纷纷破产,此时银行成了冤大头,背了包括本息在内近2亿元的项目集资债务,由银行作呆帐核销了。
到2002年8月29日,深圳机场公司以解除协议收回土地自行开发为由,再次与17家企业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协议由机场公司仅退回集资者50%至69%的本金,就收回了土地。但协议中约定,此协议必须经市国土局批准后才生效,机场公司才能退款收回土地。但在接下来的一年之间,市国土局并没有批准这份解除集资开发协议。到2003年,郭立民成为机场公司总裁,他一上任立刻就与17家企业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2003年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要求集资者在没有得到国土局批准解除集资开发协议的情况下,各集资者必须无条件自行解除当年的集资协议,强令集资者保证,“日后不以任何方式对甲方提出任何诉讼(或仲裁)请求”(摘自补充协议原文)。这也意味着,17家企业必须无条件放弃对开发区西区土地的诉讼权、土地开发权和土地增值受益权,银行也放弃了债权。
补充协议签订后,2003年5月,郭立民以3.8亿元价格将6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达130万平方米)的开发土地转给了自己的利益集团某公司,而在这个转让过程中,郭立民并没有按国土局要求按100号文,没有进行任何的招拍挂程序。此后,2004年5月,郭立民调任深圳市国资委,据悉,近期机场公司报国资委批准如今价值30亿元的机场开发区土地指定交与另外一家公司合作开发,同样,这次合作转让也没有任何的招拍挂程序。而在深国房函第HQ0500663号文明确写道“在机场公司理顺与原集资开发单位相关系统的前提下,机场开发区西区土地应在市地地房产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转让。”十几年前这一百多万平方米土地开发权益归全体集资开发者所有,十几年后,土地增值了几倍,却在郭立民权利计谋下,这十几年前一卖,2003年一买,再一卖,集体民产就归在郭立民的权利分配下了。郭立民是以收回土地、自行开发为由,来解除集资开发协议,结果这土地又被他倒卖出去了,他的权利怎么这么大?这解除集资开发协议有效吗?公平吗?真实吗?这土地闲置了十几年为什么不做闲置土地处理,这些土地为什么不招拍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