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庆拟开征住宅房产税的消息传得越来越盛,似乎已不再是雾里看花。日前,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这更使大家感到房产税已经迎面而来了。
这里所说的房产税,当然就是我们此前说的物业税。我曾第一个站出来说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征收物业税法理不通,几年来也在近百次演讲、授课和央视对话等重要场合阐述这个问题,并强调物业税的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我谈物业税的长篇文章也曾转给一些领导参阅。据说虽面临阻力,但有的领导还是想开征这个税,苦思冥想,突然柳暗花明:1986年国务院出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中第五条免纳规定中有“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可免税的规定,只要将三套以上的房产理解为“营业性房产”,征税就顺理成章了,于是从中央到地方,“物业税”的说法就突然变成“房产税”了。
自从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以来,这个问题时冷时热。国务院的文件中一会提“物业税”,一会提“房产税”;有的文件中说“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把它看作众多行政收费项目的替代,有的文件则又说“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把它的开征看作税制改革、税种合并清理的目标。不断变化的说法似乎表明最高层也没搞清这究竟是个什么东西。但这个大家都还不明白的东西要提前出笼了,因为有病自然乱投医,领导听某些“专家”说这个税种能有效抑制房价的上涨,又听财税部门的官员说开征这个税种会大大增加财政收入,自然倾向于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