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卧龙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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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并取得博士学位,在香港工作学习多年,熟悉香港的金融和房地产操盘手法,在香港曾先后为香港李嘉诚旗下的长江实业、香港新鸿基等香港著名财团和企业提供过投资决策服务,一九九七年亲自参与了香港九七年回归重大事件的策划和筹备工作。其又作为我国知名地产投资策划专家,凭借多年来在香港和内地深厚的策划功底,先后操作了100多个城市规划和房地产营销投资策划项目。贾卧龙博士具有深厚的策划功底和先进的策划理念,其策划风格务实而不浮夸,大量成功之作已被列为业内经典。 贾卧龙博士的学术论文曾先后在香港大公报、中国经济论坛、中国经济报等国内外媒体发表;在来到河北短短三年时间里,其专业观点和学术论文,先后被河北电视台《财富时代》栏目、职业经理人杂志、中国经济日报、中国房地产报、中国建设报、搜房网、搜狐网、石家庄日报、燕赵都市报、燕赵晚报等媒体竞相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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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与“物业税”有本质区别 2010-4-14 9:41:17

现如今,房价陷入越调越涨的恶性循环,已出台的调控政策均未奏效成为了有目共睹的事实,人们热切的盼望着政府能出台真正具有杀伤力的调控措施来稳定局面,而增加房地产税费作为遏制房地产炒作的一柄利器,更是被寄予厚望。

值得注意的是,继重庆宣布拟征特别房产消费税后,上海也酝酿着开征住房保有税,官方文件中频频提到“房产税”这个新名词,而对之前热议的物业税却只字不提,同时是针对房地产行业征收的税费二者究竟有着怎样的区别?这其中的玄机又是什么?

最初的物业税概念已胎死腹中,此税费非彼税费

一直以来,物业税之所以受到高度的关注主要因为它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款,运作合理的话会成为遏制投资购房比例以及打击靠房产升值而获取暴利的炒房客最简单而又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被普遍认为是抑制高房价的“杀手锏。”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特殊的现行机制决定了物业税开征并非简单的税费改革,而是涉及到土地使用制度、市场调控手段、住宅建设方式等方方面面,真正实施起来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因此一直未能实现。

从税法原理上讲如果要实施物业税,会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简单地说就是把本来一次交70年的土地出让金分成70年来收。这同当前财政部强调的,在现有税收机制基础上完善房产税制度完全不是一回事,说的更通俗些,就目前的情形来讲,政府已经暗示当初的物业税胎死腹中,现如今拟征收的是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是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房产税,是某种程度上“中国化”的物业税,我们一定要明确“此税费非彼税费”。

征收房产税可解燃眉之急  但绝非长久之计

与物业税不同的是,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目前,我国可以采取的征收房产税的形式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对未进行交易的房产征税,这对房价和市场交易并没有任何影响;另一种是对交易中的房产征税,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通过增加交易成本进而抑制投资投机性房产交易。

其实,无论称“物业税”,还是“房产税”或者“房地产税”“不动产税”这些都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政府动用税收杠杆的初衷是通过对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保有环节增加税负来控制楼市投资行为,进而达到抑制高房价的最终目的。然而由于增加税收并不能长期有效的增加房源供给,也就不会从根本上抑制房价,归根结底,无论未来对房地产如何征税对房价的长远影响都是极为有限的,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起到推动房价的反作用,增加购房者的负担。因此,征收房产税只可解燃眉之急,绝非控制高房价的长久之计,调整土地制度,改进市场机制依然是解决房地产问题最根本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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